在法庭庭审过程中,如果被告不讲理,胡搅蛮缠,东扯西扯,满口谎言,甚至造谣,原告可以借助哪些法律和庭审人员进行对付?

在法庭庭审中遭遇被告无理纠缠、造谣诽谤时,原告可采取以下法律手段及程序策略维护权益,相关依据与操作指引整合自权威法律来源:


一、当庭向法官提出程序异议

  1. 请求法庭制止不当行为

    • 若被告当庭散布谣言、侮辱或偏离案件焦点,原告应立即举手向法官声明:“审判长,我方对被告的发言内容/方式提出异议,其言论与本案无关且涉嫌虚假陈述,请求法庭予以制止。”
    • 法律依据:法官有权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(原111条)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强制措施,包括口头警告、责令退出法庭、罚款或拘留。

二、固定证据并追究法律责任

  1. 举证反驳虚假陈述

    • 当庭提交反证:针对被告谎言,原告需当庭出示书证、录音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(如微信记录、合同原件),并强调“被告主张无证据支持,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”。
    • 法律依据:遵循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(《民诉法》第67条),证据不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。
  2. 追究诽谤/伪证责任

    • 庭审中:若被告捏造事实诽谤原告,可当庭声明保留追究其诽谤罪的权利,并申请法院记录在案。情节严重的(如虚构事实造成名誉损害),可依据《刑法》第246条提起刑事自诉。
    • 发现伪证时:立即向法官指出证据矛盾点(如文件日期篡改、签名伪造),请求依据《民诉法》第119条对伪造证据行为处以罚款、拘留。

三、庭后采取补充救济措施

  1. 向监管机构投诉

    • 若被告代理律师存在故意激怒、诽谤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,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提交书面投诉,请求对其停业、吊销执照等处罚。
  2. 提起民事侵权赔偿

    • 被告庭外骚扰、诽谤造成实际损失(如精神损害、社会评价降低),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,要求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

四、关键战术与心理策略

  • 保持绝对冷静:避免与被告争辩,仅面向法官发言。情绪化反应可能降低法庭印象。
  • 锁定核心诉求:每轮发言紧扣诉讼请求(如“请法庭关注被告是否提交涉案合同原件”),不被对方带偏节奏。
  • 申请庭审笔录校正:休庭后立即核对笔录,对被告不实陈述部分要求书记员标注“原告异议”并签字确认。
实务提示:对当庭难以反驳的突发造谣,可向法官申请庭后提交书面驳斥意见,避免仓促应对失据。

法律依据整合
| 情形 | 依据条款 | 处理方式 |
|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
| 扰乱法庭秩序 |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 | 警告、罚款、拘留 |
| 律师不当行为 | 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》 | 律协/司法行政处罚 |
| 捏造事实诽谤 | 《刑法》第246条 | 刑事自诉/治安处罚 |
| 伪造证据 |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 | 罚款、拘留、移送侦查 |

提示:遭遇复杂诬陷时,建议庭后立即并同步收集录音、监控等证据,必要时申请法官调取对方通讯记录等隐蔽证据。